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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8-10 0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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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規》第4.2.4條:兩座高層或高層建筑與不低于二級耐火等級的單層、多層民用建筑相鄰,當相鄰較高一面外墻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墻上開口部位設有防火門、窗或防火卷簾時,其防火間距可適當減小,但不宜小于4.00m。
《高規》第6.3.3.4條:消防電梯前室的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或具有停滯功能的防火卷簾。
《高規》第5.1.4條:高層建筑內設有上下層相連通的走廊、敞開樓梯、自動扶梯等開口部位時,應按上下連通層作為一個防火分區,其允許建筑面積之和不應超過本規定第5.1.1條的規定。當上下開口部位設有耐火極限大于3.00h的防火卷簾或水幕等分隔設施時,其面積可不疊加計算。
根據測試方法將防火卷簾劃分為兩類,即:鋼質防火卷簾門和無機防火卷簾門,普通防火卷簾不以背火面溫升為判定條件,耐火極限不低于3h時,能達到隔熱防火分隔的要求;而防火卷簾以背火面溫升為判定條件,當耐火極限不低于3h時,則具有隔熱功能,能達到防火分區分隔的要求。
由于鋼質防火卷簾門的隔火作用達不到防火分區分隔的要求,若采用這種防火卷簾,應在卷簾兩側設獨立的閉式自動噴水系統或水幕保護。近年來,消防產品市場防火卷簾生產廠家眾多,有的廠家提供的防火卷簾耐火極限可達3h、4h,根據廠家提供的數據及國家有關部門檢測報告,一些設計者由于不清楚防火卷簾的測試方法,誤以為防火卷簾耐火極限可達3h、4h就可不設保護設施直接設防火分區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