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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0-05 02:06  







男女雙方確定結成夫妻的,有些人會先去辦結婚登記,接著才按傳統習慣,挑良辰吉日過門。但是,有些人在籌備婚禮時發現雙方意見不合,很快地又決定辦理離婚,而離婚的話即要分割財產。
按規定,登記結婚后男女雙方已經成為合法夫妻,離婚時需要進行離婚財產分割,并且以下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需要進行分割:
1、一方或雙方的工資和購置的財產;
2、一方或雙方繼承、受贈的財產;
3、一方或雙方的知識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
4、一方或雙方從事承包、租賃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收益;
5、一方或雙方掌握的債權;
6、一方或雙方其他合法所得。
不過,因為現在雙方只登記結婚,尚未共同居住,所以離婚時,對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等將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各自出資購置、使用的財物等,原則上還將歸各自所有。
當然,現在雙方只除了兩本,到底還未真正共同生活,如果雙方能夠協議離婚的,那么解決財產分割時將更容易,只要解決了禮金之后,其他未發生混同的財產,都作為個人財產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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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社會中,離婚成為了一個非常常見的現象,而由此引發的婚姻家事糾紛也越來越多,其中涉及較多的就是關于財產的分割,如果雙方不能達成一致的話,就會出現糾紛,下面我們就來了解一下其中一種情況吧:
指夫妻共同享有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比較典型的就是夫妻共同出資購買的房屋和共同受贈或繼承的房屋。根據《婚姻法解釋(二)》19條的規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對于父母給子女出資買房的情況,《婚姻法解釋(二)》第22條規定分為婚前行為和婚后行為區別對待: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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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選擇協議離婚的方式來解除婚姻的話,就需要簽訂離婚協議,協商好離婚條件,這樣能夠避免出現婚姻家事糾紛,那么下面我們就來看一下離婚協議生效的條件有哪些吧。
如果離婚協議中存在欺詐或脅迫的情節,離婚協議書會無效。
即使離婚了,財產也分割了,但是只要在1年之內,一方就有權利提出要求重新分割。同時也有部分人士認為存在顯失公平亦可重新確認。但是對已離婚協議中沒有涉及的債權*可重新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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