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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7-24 2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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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組織管理和指導全雷減災工作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領域內從事防雷減災活動的組織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防雷減災,是指防御和減輕雷電災害的活動,包括雷電和雷電災害的研究、監測、預警、防護以及雷電災害的調查、鑒定和評估等。檢測內容 1、基礎防雷裝置檢測服務接地體、接地線、引上點焊接工藝、總/局部等電位連接端子、地網接地性能、電氣貫通性能2、過程防雷裝置檢測服務引下線、焊接工藝、總/局部等電位連接端子、接地性能、電氣貫通性能3、竣工驗收防雷裝置檢測服務1)。 第三條防雷減災工作,實行安全、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組織管理和指導全雷減災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做好本部門和本單位的防雷減災工作,并接受同級氣象主管機構的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裝置實行定期檢測制度
第十九條 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裝置實行定期檢測制度。防雷裝置檢測應當每年1次,對和火災危險環境場所的防雷裝置應當每半年檢測1次。雷電防護裝置的產權人或者使用人,應當做好日常維護工作,并依法委托具有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定期檢測。 第二十條 防雷裝置檢測機構的資質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認定。 第二十一條 防雷裝置檢測機構對防雷裝置檢測后,應當出具檢測報告。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見。被檢測單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防雷裝置檢測機構應當報告當地氣象主管機構,由當地氣象主管機構依法作出處理。 防雷裝置檢測機構應當執行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出具的防雷裝置檢測報告必須真實可靠。
拓展防雷科技服務領域大有好處
隨著國家行政審批改革的提速,行政審批中介服務大幅精簡。大部分行政許可事項需要取消,中介服務事項也需作相應的調整。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電災害防護裝置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現在防雷科技服務在定期檢測方面還主要集中在一般建筑物、和危化品場所的防雷設施檢測。隨著職能的轉變和檢測資質的放開,探索開展一些新的防雷科技服務,對滿足社會的需求,拓展防雷科技服務領域大有好處。

辦公樓、住宅樓、廣告牌、天線及突出的金屬物
測量點的選擇 測量"點"的選擇很重要,"以點代面"可以綜合衡量所測對象的接地效果。第二十二條雷電災害防護裝置檢測單位必須具備實施檢測的相應資質,并接受裝置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的委托進行檢測,對其檢測結果負責。沒有規范對測量"點"的選擇進行系統說明,但通過我們多年工作經驗總結出以下幾個方面: 1、對于辦公樓、住宅樓、普通民房的測量,明敷引下線的測量點應選擇在引下線附近,暗敷引下線的測量點主要選擇在避雷帶、四角、廣告牌、天線及突出的金屬物; 2、對于常見獨立的煙囪、水塔、避雷針的測量,只要選擇在引下線部位進行測量即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