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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10-03 2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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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單位為了完成上級主管部門對其考核指標,不按照《企業會計制度》的要求進行收入核算,人為創造收入確認的條件或人為虛增收入。如:企業在商品已經發出,賬單已交付買方,但在質量彌補方面沒有達成一致意見,在有可能發生銷售退回的情況下就確認了收入;企業在銷售商品已發出,賬單已交付對方,也已收到貨款,但還沒有履行安裝義務,就提前確認收入;這實質上是對計劃、預算、預測和決策進行審計,如國家審計機關對財政預算編制的合理性、重大投資項目的可行性等進行的審查。按《企業會計制度》規定:生產工期長的產品,可以按產品的完工程度確認收入,但收入確認條件必須是產品大多已完成,收入和成本必須能可靠計量,但有的單位將許多未開工產品按完工百分比混入結算到產成品中核算,以達到虛增收入。
1.審計報告可以為政府有關部門了解、掌握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提供依據,是財政、稅務部門等進行稅收征管及作出有關宏觀調控決策的依據。
2.審計報告可以為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進行決策提供依據。可以為了解其客戶的資信狀況,決定項目、規模、時間提供重要的證明材料。
3.審計報告是企業的投資者和其他債權人作出投資決策的重要依據。
審計報告的標題
審計報告的標題因審計項目和審計內容的不同而不同。
審計報告的主送人
根據內部審計機構隸屬關系的不同而有區別:
財務總監;主管總裁(經理);總審計師(審計總監);董事長;審計等。
審計依據、審計目標、審計范圍、審計內容、審計人員、審計時間
審計出的主要問題及問題形成的原因
審計出的主要問題要根據重要性(金額大小、性質、影響程度等)原則,對問題進行排序。基本要求是:讓所有收到報告的人都能讀懂問題的來龍去脈。
被審計對象在審計期間就已經審計出的問題的整改行動及糾正措施
專項審計的類型很多,在準則中并無明確的規定,多為根據報告的用途而決定了要做什么樣的審計。事前審計是指審計機構的專職人員在被審計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活動及其他經濟活動發生之前所進行的審計。如,股東之間擬股權轉讓,委托會計師事務所核實企業的凈資產,為股權轉讓定價提供參考依據;單位擬申請財政專項資金補貼,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已投入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審計;國有單位的負責人調離崗位,上級部門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其任職期間的經濟效益情況、資產管理情況、執行制度情況等進行審計,等等。因為審計目的不同,所執行的程序也不同,需要執業人員根據審計目的,識別承接項目主要存在的風險點,恰當地制定審計程序,才能有效地規避審計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