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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9-24 2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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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樣的鑒定和定值
標樣的鑒定和定值,由國家標準局和主管部門授權的有關單位或全國實物標準負責。鑒定和定值后的標準樣品由承制單位報主管部門或全國實物標準審核同意后,報國家標準局發布。分析質量保證責任人可以用標準物質考核、評價化驗人員和整個分析實驗室的工作質量。標樣由國家標準局統一編號,發并發給量合格證書。標樣的編號方法為國家實物標準代號“GSB”加《標準文獻分類法》的一級類目、二級類目的代號與二級類目范圍內的順序號、年代號相結合的辦法。標樣應規定有效使用日期,逾期的實物標準須經復驗后予以確認或廢除。
標準物質的使用
1. 標準物質作為質控標樣。若標準物質的分析結果與標準值一致,表明分析測定過程處于質量控制之中,從而說明未知樣品的測定結果是可靠的。
2. 標準物質還可用于分析化學質量保證工作。分析質量保證責任人可以用標準物質考核、評價化驗人員和整個分析實驗室的工作質量。具體作法是:用標準物質做質量控制圖,長期監視測量過程是否處于控制之中。
有證標準物質
有證標準物質certifiedreference material (CRM):附有證書的標準物質,其一種或多種特性量值用建立了溯源性的程序確定,使之可溯源到準確復現的表示該特性值的測量單位,每一種認定的特性量值都附有給定置信水平的不確定度。標樣的鑒定和定值標樣的鑒定和定值,由國家標準局和主管部門授權的有關單位或全國實物標準負責。
有證標準物質一般成批制備,其特性量值是通過對代表整批物質的樣品進行測量而確定,并具有規定的不確定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