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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2-07-28 11:24  





婚內協議和離婚協議進行公證公證不僅能加強證據的證明力,有時還會直接決定或影響當事人實體權利的實現。根據《典》婚姻家庭編的司法解釋(一)第32條和《典》第658條規定,除公證過的或者具有道德義務、公益性質的贈與不能撤銷外,在其他情況下,婚姻家庭法律咨詢,贈與人可以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撤銷贈與。通常而言,家庭內部的贈與不涉及道德義務或公益性質,婚姻家庭咨詢熱線,故公證就成為受贈方保障自己能獲得贈與財產的途徑。還有一種情況,甲乙離婚析產,甲依約支付了房屋補償款給乙,乙卻不配合辦理除名手續,甚至玩失蹤,甲陷入訴訟的中。如果當初雙方公證了離婚協議,則房管局可以直接根據協議辦理除名(已有房產證)或日后將房屋直接確權登記在一方名下(房屋買賣合同已備案,未有房產證)。由此可見,公證意義重大,蕪湖婚姻家庭咨詢,甚至是不可或缺的。當事人應對離婚協議或婚內協議辦理公證(除非立即辦理離婚或過戶等手續),以免后患。

家暴受害者怎樣做好取證?
1.材料。包括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戶籍卡、居住信息在內的能夠證明公民的材料。
2.關系證明材料。包括、簿等材料證實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存在婚姻關系、親子關系、親屬關系、同居關系、撫養關系等。
3.機關證明。包括出警記錄、報警回執、詢問筆錄、告誡書、行政處罰決定書等。
4.病歷資料和傷情鑒定等材料。包括病歷、驗傷報告、傷情鑒定書、醫藥費單據等。
5.證人證言。家庭受害者的親屬、朋友、鄰居、居民會、村民會的相關工作人員了解相關家庭情況的,都可以作為證人提供證人證言,證明家庭行為的切實存在。
6.音、視頻資料。包括家暴現場的完整錄像、錄音、傷情照片等資料。
7.婦聯、居(村)委會、受害者單位、法援機構、人民調解組織、庇護所及其他社會組織的證明。受害者遭受家暴時,可以向以上組織求助,相關組織接到求助后,應及時處理,協助化解矛盾,提供咨詢等援助,相關機構的證明亦可以佐證侵害事實。
8.施暴者寫過的保證書、懺悔書、承諾書等。


相關法律規定(1)《中華人民共和國典》千零八十九條離婚后,婚姻家庭咨詢服務,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院。(2)高人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六十一條對拒不履行或者妨害他人履行生效、裁定、調解書中有關子女撫養義務的當事人或者其他人,人院可依照民事訴訟法百一十一條的規定采取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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