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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1-15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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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繼承的形式
??依照《繼承法》的規定,專利申請權、專利權的繼承與有形財產繼承一樣,通常采取下列方式進行:
??(1)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依法定的繼承方式轉移
??專利權人死后,如果沒有留下遺囑,或者其所留下的遺囑并未處理專利權的繼承問題,也沒有與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其他人訂立遺贈扶養協議將專利權遺贈給扶養人,在這種情況下,專利權按照法定的繼承人的范圍、順序和份額,轉歸自己的繼承人繼承。若死者的繼承人有數人時,則可能將一個整體的專利權按平均份額歸屬于各繼承人,此時則發生專利權的共同共有問題,或者將整個專利權歸屬于一人,由該獲得專利權的繼承人補償其他繼承人以應得的繼承份額的價款。
??(2)專利申請權、專利權依遺囑繼承和遺贈的方式轉移
??若專利申請權、專利權人在生前立有遺囑,并在遺矚中將自己的專利申請權、專利權做了處理;在這種情況下,應按照專利權人生前在遺囑中所表達的意愿,歸屬于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3)專利申請權、專利權依遺贈扶養協議的方式轉移
??從目前來看,專利權依遺囑人生前與扶養人訂立的遺贈扶養協議,將專利申請權、專利權轉移給扶養人的事例尚未發生,但這種情況,至少在法理上是成立的。
??(4)專利申請權、專利權歸屬于國家或集體組織
??專利申請權、專利權人死后其專利申請權、專利權無繼承人繼承,也無受遺贈人接受遺贈,這時,該專利申請權、專利權應按照《繼承法》的規定歸屬于國家;若死者生前屬于集體組織成員的,則其專利申請權、專利權歸屬于死者生前的集體組織。
專利申請日是專利法規中使用的術語,申請日是從專利申請文件遞交到國務i院專利行政部門之日算起。如果申請文件是郵寄的,以寄出的郵戳日為申請日。申請人享有優先權的,優先權日視為申請日。
確定專利申請日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申請人直接將專利申請文件交送國務i院專利行政部門的,國務i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專利申請文件之日為申請日;
??(2)如果專利申請文件是通過郵局郵寄的,則以寄出的郵戳日為申請日。如果郵件上寄出的郵戳日不清晰的,除當事人能夠提供證明的情況如掛i號回執單上的日期等以外,應以專利行政部門收到專利申請文件的日期為專利申請文件的遞交日,并以此日為專利申請日;
??(3)專利申請人享有優先權的,應以優先權日為申請日。
??專利申請日的意義
??專利申請日在法律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它確定了提交申請時間的先后,在有相同內容的多個申請時,申請的先后決定了專利權授予誰;它是判斷發明創造是否具有新穎性的日期標準,因為它確定了對現有技術的檢索時間界限;該日期還是審查程序中一系列重要期限及專利申請授權后專利權保護期的起始日,并且自該申請日起至授權以前,申請人的權利也會受到“臨時保護”,對該申請日以后同樣主題的申請因與其相抵觸而將喪失新穎性,不能授予專利權。
轉用發明,是指將某一技術領域的現有技術轉用到其他技術領域中的發明。如果這種轉用能夠產生預料不到的技術效果,或者克服了原技術領域中未曾遇到的困難,則這種轉用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具備創造性。
轉用發明的判斷標準
標準一
??在進行轉用發明的創造性判斷時通常需要考慮:轉用的技術領域的遠近、是否存在相應的技術啟示、轉用的難易程度、是否需要克服技術上的困難、轉用所帶來的技術效果等。
??如果轉用是在類似的或者相近的技術領域之間進行的,并且未產生預料不到的技術效果,則這種轉用發明不具備創造性。
【例如】
??將用于柜子的支撐結構轉用到桌子的支撐,這種轉用發明不具備創造性。
標準二
??如果這種轉用能夠產生預料不到的技術效果,或者克服了原技術領域中未曾遇到的困難,則這種轉用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具備創造性。
??一項潛艇副翼的發明,現有技術中潛艇在潛入水中時是靠自重和水對它產生的浮力相平衡停留在任意點上,上升時靠操縱水平艙產生浮力,而飛機在航行中完全是靠主翼產生的浮力浮在空中,發明借鑒了飛機中的技術手段,將飛機的主翼用于潛艇,使潛艇在起副翼作用的可動板作用下產生升浮力或沉降力,從而極大地改善了潛艇的升降性能。由于將空中技術運用到水中需克服許多技術上的困難,且該發明取得了極好的效果,所以該發明具備創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