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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8-01 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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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出口貨物退(免)稅制度是參考國際上的通行做法,在多年實踐基礎上形成的、自成體系的專項稅收制度.這項新的稅收制度與其他稅收制度比較,有以下幾個主要特點.
1、收入退付行為
稅收是國家為滿足社會公共需要,按照法律規定,參與國民收入中剩余產品分配的一種形式.出口貨物退(免)稅作為一項具體的稅收制度,其目的與其他稅收制度不同.它是在貨物出口后,國家將出口貨物已在國內征收的流轉稅退還給企業的一種收入退付或減免稅收的行為,這與其他稅收制度籌集財政資金的目的顯然是不同的.
2、調節職能的單一性
我國對出口貨物實行退(免)稅,意在使企業的出口貨物以不含稅的價格參與國際市場競爭.這是提高企業產品競爭力的一項政策性措施.與其他稅收制度鼓勵與限制并存、收入與減免并存的雙向調節職能比較,出口貨物退(免)稅具有調節職能單一性的特點.
3、間接稅范疇內的一種國際慣例
世界上有很多國家實行間接稅制度,雖然其具體的間接稅政策各不相同,但就間接稅制度中對出口貨物實行"零稅率"而言,各國都是一致的.為奉行出口貨物間接稅的"零稅率"原則,有的國家實行免稅制度,有的國家實行退稅制度,有的國家則退、免稅制度同時并行,其目的都是對出口貨物退還或免征間接稅,以使企業的出口產品能以不含間接的價格參與國際市場的競爭.出口貨物退(免)稅政策與各國的征稅制度是密切相關的,脫離了征稅制度,出口貨物退(免)稅便將失去具體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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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納稅人企業出口貨物,如果不退稅還需要征稅,出口不予退(免)稅貨物包括哪些?下面,隨著東莞出口退稅代理公司來了解一下吧.
出口不予退(免)稅貨物范圍包括:
1、國家規定出口不退稅貨物:指《國家稅務局關于調整出口貨物退稅率的通知》(財稅[2003]222號)及國家其他有關文件規定取消出口退稅、退稅率為零的貨物.
2、逾期未申報退(免)稅的出口貨物:指符合國家退稅規定但不向稅務部門申報辦理退(免)稅的出口貨物;
3、逾期申報退(免)稅的出口貨物:指出口企業自貨物報關出口之日(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上注明出口日期為準)起超過90日(或超過地市級稅務機關核準的延期申報期限)向主管稅務機關退稅部門申報出口退(免)稅的貨物;
4、逾期未收齊退(免)稅單證的出口貨物:包括已按規定申報辦理了退(免)稅,但未在規定期限內補齊出口收匯核銷單的出口貨物,已申報單未在規定期限收齊報關單的出口貨物等;
5、其他規定不予退(免)稅的出口貨物.
東莞出口退稅分運輸方式嗎?
只要是正規出口的,符合退稅條件的,任何一種運輸方式都可以退稅.
東莞出口退稅的條件:
(1)必須是增值稅、消費稅征收范圍內的貨物.(2)必須是報關離境出口的貨物.(3)必須是在財務上作出口銷售處理的貨物.(4)必須是已收匯并經核銷的貨物.
國家規定外貿企業出口的貨物必須要同時具備以上4個條件.生產企業(包括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生產企業、外商投資企業,下同)申請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時必須增加一個條件,即申請退(免)稅的貨物必須是生產企業的自產貨物或視同自產貨物才能辦理退(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