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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4-08-03 21:10  







儲存場所具有集中材料和大火災負荷的特點,糧倉門窗廠,特別是儲存A類和B類物品的儲存場所。如果發生火災,糧倉門窗,很難保存,可能造成嚴重的和財產損失,危害公共安全,嚴重影響經濟建設。對于社會發展,有必要實行嚴格管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23條第3款規定:“可燃物倉庫的管理必須實施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總結倉儲區的防火經驗,汲取火災事故的教訓,系統地并科學地規范儲存。現場消防安全管理對于預防和減少倉儲區域的火災危害具有重要意義。

2.消防巡檢(1)作為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倉儲場所,應確定消防巡邏人員。每天應進行消防巡邏,并可通過視頻監控等設備協助進行消防檢查。 (2)消防檢查應包括以下內容:a)是否存在火災或用電違規; b)是否有吸煙或殘火; c)進入庫區的車輛是否違反規定; d)裝卸作業是否違反規定; e)消防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是否暢通; f)消防栓,滅火器,消防安全標志及其他設施及設備是否完好; g)關鍵人員的位置; h)關閉的門窗; i)需要檢查的其他內容。

3.消防安全經理的職責(1)儲存場所的消防安全負責人可以確定負責日常消防安全管理的全職或兼職消防安全經理。如果是消防安全的關鍵單位,糧倉門窗生產廠家,應確定消防安全經理并向保安機構消防部門備案。 (2)儲存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員應掌握在該場所設置的各種消防系統的基本情況,并履行以下職責:a)制定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b)組織學習和實施消防安全法律法規,完成上級部署的消防安全工作; c)組織制定消防安全系統和消防安全操作程序,實施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責任制; d)組織實施消防安全設施,滅火設備和消防安全標志的維護,確保其完整性和有效性,并確保消防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的順利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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