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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10-24 0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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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在試生產3個月內,須向所在地環保部門提交《排污申請表》 ,并同時委托當地環境監測中心站進行監測驗收,憑合格的《監測驗收報告》到環保部門辦理《排污許可證》。
排污許可是世界各國通行的環境管理制度,是企業環境守法的依據、政府環境執*的工具、社會監督護*的平臺,對控制和減少污染排放起到了重要作用。在排污許可制度的頂層設計中,未來要以排污許可制度為核心,整合環境影響評價、污染物排放標準、總量控制、排污權交易、排污收費等環境管理制度,建立統一的固定源環境管理平臺,實現排污企業在建設、生產、關閉等生命周期不同階段的全過程管理。此前不少地方也有排污許可,但不少情況下淪為一紙空文。這就要求排污許可制度需要重新設計。
東莞市粵綠環保有限公司是一家立足于珠三角,服務全國,從事環境工程施工和污染防治的專業公司,環保綜合類國家高新技術企業。
生產經營場所不在企業注冊地,應該向誰申請排污許可證?
同一法人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所屬、位于不同生產經營場所的排污單位,應當以其所屬的法人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義,分別向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有核發權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申請排污許可證。
排污許可證詳細記錄企業的基本產污環節、治理設施、排污口設置、主要污染物排放許可量等信息,對各環節技術標準規范、臺賬管理以及污染物排放標準等進行了嚴格規定,實現從污染預防到污染治理和排放控制的全過程監管。
其中,主要污染物包括2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VOCs等4類。
以排放標準為例,排污許可證不僅規定了污染物類別和排放天花板量———年度排放量,同時也對各類指標進行了分解,規定了各排放點污染物濃度標準,實行濃度限值和總量雙控。先申請排污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再次續取后有效期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