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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2-08-23 03:17  





根據《典》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1.工資、獎金、勞務報酬;2.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3.知識產權的收益;4.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蕪湖工傷咨詢,但是本法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5.其他應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一方將財產贈與“”的行為效力問題根據《典》百五十三條:違反法律、行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夫妻對共同財產形成共同共有,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將財產贈予第三人,第三人不構成善意取得的,該贈予行為全部無效。



典》婚姻家庭編的司法解釋(一)第32條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或者共有,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院可以按照典第六百五十八條的規定處理。《典》第658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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