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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1-30 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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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辯護人與證據
《高法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法》的解釋》第五十一條辯護律師向證人或者有關單位、個人收集、調取與本案有關的證據材料,因證人或者有關單位、個人不同意,申請人民法院收集、調取,或者申請通知證人出庭作證,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的,應當同意。
第五十二條辯護律師直接申請人民法院向證人或者有關單位、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材料,人民法院認為確有收集、調取必要,且不宜或者不能由辯護律師收集、調取的,應當同意。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材料時,辯護律師可以在場。
什么是坦白量刑情節
“罪行”,是指主要犯罪事實。主要犯罪事實是指足以證明其行為構成犯罪并直接影響定罪量刑的基本事實和情節。主要犯罪事實主要是相對于次要而言,對于到案后沒有交待全部犯罪事實的,但是如實交代的犯罪情節明顯重于未交代的犯罪情節,或者如實交代的犯罪數額明顯多于未交代的犯罪數額,一般應認定為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
坦白和自i首的區別
坦白,一般是指犯罪人被動歸案后,如實交代自己被指控的犯罪事實的行為。自i首與坦白存在相同之處:都以自己實施了犯罪行為為前提;都是在歸案后如實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實;都是從寬處罰的情節。坦白與一般自i首的關鍵區別在于是否自動投案:一般自i首是犯罪人自動投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坦白是被動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