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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10-23 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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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么要在現行標準體系基礎上增加“生態環境風險管控標準”類別?依據是什么?
我國《土壤污染防治法》明確規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土壤污染狀況、公眾健康風險、生態風險和科學技術水平,并按照土地用途,制定國家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加強土壤污染防治標準體系建設。省級對國家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對國家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于國家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的地方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地方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應當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是強制性標準。
根據《土壤污染防治法》關于土壤污染防治風險管控的原則,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主要用于風險篩查和分類,而非質量達標評價。據此,我們在《辦法》中增加了生態環境風險管控標準類別,并明確了此類標準的作用定位、制定原則與基本內容要求。
新版《報告表》內容及格式自2021年4月1日起實施,在執行上留有緩沖期。新版《報告表》在填報內容上做了很多簡化和調整,編制過程中應按《編制技術指南》要求填報,不得隨意增加、堆砌文字內容,真正實現內容精煉、聚焦重點的目的。希望建設單位、報告表編制單位、各級生態門能夠按照新版《報告表》要求,不斷規范報告表編制和審批,實現內容簡化優化但環保要求不放松,充分發揮報告表作用。
后續,我們將進一步開展各類解讀、培訓、宣傳工作,保障新版《報告表》順利實施。正式實施后,我部和地方生態環境部門將結合環評和排污許可監管行動計劃和工作方案,通過抽查部分重點行業、重點項目報告表編制情況等手段,確保報告表篇幅精簡、質量提升、效用加強,將環評“放管服”要求落實、落細、落到位,切實提升企業獲得感。
2021年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會議強調,正確認識黨和人民事業所處的歷史方位和發展階段,是我們黨明確階段性中心任務、制定路線方針政策的根本依據。必須深刻認識當前生態環境保護工作面臨的新形勢,當前我國生態文明建設仍處于壓力疊加、負重前行的關鍵期,保護與發展長期矛盾和短期問題交織,生態環境保護結構性、根源性、趨勢性壓力總體上尚未根本緩解,污染防治還存在思想認識不夠深、改善水平不夠高、工作成效不夠穩、涉及領域不夠寬、治理范圍不夠廣等問題。要堅持準確把握新發展階段,對標對表 “十四五”生態文明建設實現新進步的目標、2035年生態環境根本好轉、美麗中國建設目標基本實現的遠景目標,以及我國2030年前力爭實現二氧化碳排放達峰的目標、2060年前努力爭取實現碳中和的愿景,在我國發展新的歷史方位中,找準生態環境保護的定位,科學謀劃“十四五”目標任務和重要舉措,推動生態環境持續改善。
對于本地污染源,大氣污染流動性很強,不受地理行政區劃的約束,很多污染源是輸入性的,這也是我們非常強調區域協同治理的原因。所以,即便當地空氣主要污染源是機動車,也不意味著不需要節能減排,不要治理揚塵、燃煤和工業污染。只是,精細化的科學分析,可以為不同地方有針對性地采取措施、調整政策提供依據,讓治污更精準有效。
對某些城市來說,即便確定機動車是大氣污染主要來源,也不意味著要立即采取單雙號限行等激進手段,因為除此之外還有很多事情可做。比如,像很多人建議的那樣,大幅減少公車數量,強制提高油品質量,加快淘汰不合標準的黃標車,嚴查超載超排的大貨車、渣土車等。正如科學檢測所揭示的,做到上述每一項,都等于減少了很多輛機動車上路。
環境保護和空氣治理離不開公眾的參與和監督,但這種參與和監督應建立在掌握情況、理性分析的基礎上。同時,政府在出臺公共政策和治污措施時,也要學會用事實和數據說服公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