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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5-08 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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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不能在合同中約定任意解除權
當事人不能在合同中約定任意解除權 合同雙方當事人不能在一份設立權利義務的的合同中,同時約定任意一方可不附任何條件的解除合同,這有違訂立合同的根本目的。訂立合同是一種法律行為,具有明確的訂立目的性,《合同法》第2條規定,合同是平等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即民事主體訂立合同,是為了追求預期的目的,即在當事人之間引起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關系的產生、變更或消滅。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產生是指在當事人之間形成某種法律關系,從而具體的享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變更是指當事人通過訂立合同使原有的合同關系在內容上發生變化。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消滅或終止是指當事人通過訂立合同,旨在消滅原有的合同關系。根據《合同法》第8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如果允許當事人在合同中隨意約定任意解除權,那么交易的可靠性,穩定性將無從談起,訂立合同的初衷將不復存在,必將對經濟秩序造成毀滅性地打擊。

先履行抗辯權的成立及行使可使后履行一方一時中止履行自己債務的
先履行抗辯權 先履行抗辯權,是指合同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得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得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的權利。 先履行抗辯權的成立及行使可使后履行一方一時中止履行自己債務的效力,以對抗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請求。但這只是暫時阻止對方當事人請求權的行使,并非的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的行使不影響后履行一方主張違約責任。后履行一方行使先履行抗辯權致使合同遲延履行的,遲延履行責任應由對方當事人承擔。后履行一方行使先履行抗辯權沒有促使對方履行,或者沒有促使對方對瑕疵履行采用救濟措施的,可以根據《合同法》第94條的規定通知對方解除合同 。
法律(民事)責任競合
法律(民事)責任競合 法律(民事)責任競合,是指由于某種法律事實的出現,導致兩種或兩種以上的法律責任產生,而這些責任之間相互沖突的現象。法律責任競合是法律上競合的一種,它既可可發生在不同的法律部門之間,如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責任等之間的競合,也可發生在同一法律部門內部,如上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的競合。 在中,責任競合常常表現為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的競合,比如出賣人交付的物品有瑕疵,致使買受人的合法權益遭受侵害,買受人向出賣人既可主張侵權責任,又可主張違約責任,但這兩種責任不能同時追究,只能追究其一,這種情況即是民事法律責任的競合。 對于法律責任競合的處理: (1)一般規則。對于不同法律部門間法律責任的競合,一般來說,應按重者處之。如果相對較輕的法律責任已經被追究,再追究較重的法律責任應適當考慮折抵。 (2)實踐做法。①目前在實踐中,法律責任的競合較多的是指民事上的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的競合。對這種法律責任競合的性質及法律上如何處理,理論上存在爭議,各國的法律規定也有所不同。②根據我國合同法22條的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合同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即在發生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競合的情況下,允許受害人選擇其中一種責任提起。

違約損害賠償的范圍不同
(5)責任形式不同。違約責任包括了損害賠償、違約金、定金、實際履行等責任形式,損害賠償也可以由當事人事先約定。而侵權責任的主要形式是損害賠償,此種賠償不得由當事人事先約定。 (6)損害賠償的范圍不同。違約損害賠償主要是財產損失的賠償,不包括對人身傷害的賠償和精神傷害的賠償責任。且法律采取了“可預見性”標準來限定賠償的范圍。對于侵權責任來說,損害賠償不僅包括財產損失的賠償,而且包括人身傷害和精神損害的賠償。 (7)對第三人的責任不同。在合同責任中如果因第三人的過錯導致合同債務不能履行,債務人首先應對債權人負責,然后再向第三人追償。而在侵權責任中,貫徹了自己為自己行為負責的原則,行為人僅對因自己的過錯致他人的損害的后果負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