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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2-14 0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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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理公司的設立應符合以下條件:
有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發起人設立保險代理公司,應有相應的發起人,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為50人以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人數為2-200人。依據《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及其他法律、行規的規定,一些特定主體,如機關、社團等不能投資企業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成為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的發起人或者股東。此外,為了避免自我代理等機會主義行為,保險公司員工投資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的,應當書面告知所在保險公司;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的董事或者管理人員投資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的,也應當根據《公》有關規定取得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的同意。經營區域不限于注冊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其注冊資本不得少于1000萬元。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繳存保證金的,應當按注冊資本的5%繳存;以保險代理公司為例,其通常的組織結構為:(1)公司的所有者——股東會。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增加注冊資本的,應當相應增加保證金數額;保險專業代理公司保證金繳存額達到100萬元的,可以不再增加保證金。保證金的繳存應當以銀行存款形式或者中國保監會認可的其他形式完成,以銀行存款形式繳存的,應當專戶存儲到商業銀行。保證金存款協議中應當約定:“未經中國保監會書面批準,保險專業代理公司不得擅自動用或者處置保證金。銀行未盡審查義務的,應當在被動用保證金額度內對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的承擔連帶責任。”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不得、變造、出租、出借、轉讓許可證,不得超范圍經營,即除了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外,從事保險代理業務不得超出被代理保險公司的業務范圍和經營區域。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及其從業人員在開展保險代理業務過程中,不得有諸如隱瞞或者虛構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誤導性銷售、理賠、阻礙投保人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等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或者保險公司的行為。也不得以捏造、散布事實等方式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不得以廣告、宣傳或者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擾亂保險市場秩序,不得坐扣保險傭金,不得代替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不得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保險產品作為招聘業務人員的條件,不得承諾不合理的高額回報,不得以直接或者間接發展人員的數量或者銷售業績作為從業人員計酬的主要依據等。即節省保險公司招聘、培訓、管理保險代理人的成本,有利于保險公司有效發揮其有限的資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