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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8-20 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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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員租賃
勞務派遣的本質是雇員租賃,“派遣”一詞并不適用于解釋勞務派遣經營活動的法律關系和業務特征。“租賃”一詞卻能概括勞務派遣所有業務特征,并合理解讀勞務派遣復雜的三方法律關系。
租賃與雇傭一樣更適用于解釋勞動力與工作單位之間的法律關系。
以生產線承包為特征的勞務外包合作,因為不存在租賃關系而并非勞務派遣,也不適宜簽訂勞務派遣合同。
被派遣勞動者因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被用工單位退回,勞務派遣單位重新派遣時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被派遣勞動者不同意的,勞務派遣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被派遣勞動者因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被用工單位退回,勞務派遣單位重新派遣時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被派遣勞動者不同意的,勞務派遣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但被派遣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除外。
被派遣勞動者被用工單位退回后,勞務派遣單位應區分情形依法妥善處理與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關系。一類是,被派遣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勞務派遣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可以與被派遣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勞務派遣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六條規定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執行。另一類是,用工單位以《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的情形將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如勞務派遣單位重新派遣時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的,勞務派遣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如勞務派遣單位重新派遣時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的,勞務派遣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為使勞務派遣用工數量較多的用工單位能夠平穩地將用工比例降至規定比例,大限度地減少對企業生產經營、勞動者就業和勞動關系的影響,《暫行規定》給予了用工單位兩年的過渡期,即用工單位在《暫行規定》實施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數量超過其用工總量10%的,可以在《暫行規定》施行之日起兩年內逐步降至規定比例。但同時要求,在未達到規定比例之前,不得新用被派遣勞動者。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10%。超過比例的用工單位應當制定調整用工方案,采取有效措施積極調整用工方式,逐步達到規定要求。
《勞務派遣暫行規定》一次明確了勞務派遣用工比例不得超過用工單位總用工數的10%,但是在《勞務派遣暫行規定》頒布時,肯定會存在一些用工單位實際勞務派遣用工比例超過了10%,對于此情況,為了保障用工關系的穩定性,《勞務派遣暫行規定》在考慮到勞務派遣用工一般以2年為一合同期的特點,確定了超出用工比例的用工單位需要在《勞務派遣暫行規定》施行2年內將勞務派遣用工比例降到10%以下。勞務派遣協議應當載明下列內容:(一)派遣的工作崗位名稱和崗位性質。
同時,《勞務派遣暫行規定》還規定了一個例外情形,即《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決定》公布前已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和勞務派遣協議期限屆滿日期在本《規定》施行之日起2年后的,可以依法繼續履行至期限屆滿。2、勞務關系的概念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平等主體之間就勞務事項進行等價交換過程中形成的一種經濟關系。此例外情形在實踐中可能會被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所利用,通過倒簽勞務派遣協議、勞動合同以及延長派遣期間的方式,來規避《勞務派遣暫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