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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2-21 10:04  





金融機構發放小額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關于支持小微企業融資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77號)條規定: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個人獨資企業如何報稅,對金融機構向農戶、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及個體工商戶發放小額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金融機構應將相關免稅證明材料留存備查,單獨核算符合免稅條件的小額利息收入,按現行規定向主管稅務機構辦理納稅申報;未單獨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稅。《稅務總局關于延續支持農村金融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7〕44號)條相應廢止。提醒1:將金融機構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政策范圍由農戶擴大到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提醒2:享受免稅的額度上限從單戶授信10萬元擴大到100萬元。

按照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條、第七十二條等規定,已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進行納稅申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納稅人逾期不改正的,稅務機關可以收繳其或者停止向其發售。《公告》在對現行規定進行重申和明確基礎上,優化了非正常戶認定流程: 一是增加認定期限條件,嚴格認定要求。對負有納稅申報義務,但連續三個月所有稅種均未進行納稅申報的納稅人,稅務機關才可以認定為非正常戶。也即,只要納稅人在此期間有一筆申報記錄,稅務機關就不得將其認定為非正常戶。這和原政策下一個申報期(多為一個月)相比延長了時限并予統一和明確,有利于保護納稅人的權益,特別是對由于疏忽未及時辦理納稅申報的納稅人給予“容錯糾錯”機會。 二是取消實地核查環節,實現系統自動認定。依法自行申報是納稅人的法定義務,《公告》進一步優化稅務方式,還責還權于納稅人,取消實地核查環節,以釋放基層征管資源,將更多資源投入到加強稅收監管和優化納稅服務中去,更好維護守法納稅人權益。 同時,《公告》明確,對欠稅的非正常戶,稅務機關依照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追征稅款及滯納金。

關于非正常戶的認定與解除 (一)已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進行納稅申報,稅務機關依法責令其限期改正。納稅人逾期不改正的,稅務機關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第七十二條規定處理。 納稅人負有納稅申報義務,但連續三個月所有稅種均未進行納稅申報的,稅收征管系統自動將其認定為非正常戶,并停止其領用簿和的使用。 (二)對欠稅的非正常戶,稅務機關依照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追征稅款及滯納金。 (三)已認定為非正常戶的納稅人,就其逾期未申報行為接受處罰、繳納罰款,并補辦納稅申報的,稅收征管系統自動解除非正常狀態,無需納稅人專門申請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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