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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8-23 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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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法》關于整體變更中“折合的實收股本總額不得高于公司凈資產額”的要求應視為在整體變更折股時對是否符合《公司的法》第七十六條第二款“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或者募集的實收股本總額”規定的細化,其并不表示整體變更按照《公司的法》股份公司設立程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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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實務操作角度,企業在完成股改后,相關資產的權屬證明也僅是進行名稱變更,而不需要向主管部門提交資產轉讓證明辦理過戶手續。因此,整體變更的凈資產折股并不是《公司的法》所界定的非貨幣資產出資行為,其無需進行評估。
“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為增加資本公開發行股份時,應當依法辦理。原非公司企業、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應當由具有評估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作價,并由驗資機構進行驗資?!?/span>

依照《高人民發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規定,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限制高消費后,禁止其法定代表人以單位財產實施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如因私以個人財產實施相關消費行為,需向執行發院提出申請。根據相關司的法解釋規定,公司在判定生效后變更法定代表人,原法定代表人在爭議發生時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且為公司高等管理人員的,對糾紛履行應負有直接責任,應當被限制高消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