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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0-06 2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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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需注意注意的是,根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記事項的,公司應當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的規定,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變更中因股東名稱變更而導致需修改公司章程的(實踐中有的地方規定股份公司需將股東名稱直接記載于章程上),則需要要去工商機關辦理修訂章程的備案,只是該等備案實際不登記不影響股東的權利行使。

根據《公司的法》第九條進行文義的解釋,“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行為在《公司的法》中被明確界定為“變更”行為而非“設立”行為。如將整體變更理解為股份公司的新設行為,則意味者在股份公司新設前有限公司發生了注銷,應按公司注銷程序進行請算,再由原股東再以請算后所得的財產出資設立股份公司。但《公司的法》第九條第二段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的,公司變更前的債權、債務由變更后的公司承繼”,《公司的法》并沒有根據請算程序處理公司的債權債務,而是基于“變更”行為直接產生了債權債務的繼承關系。

《公司的法》關于整體變更中“折合的實收股本總額不得高于公司凈資產額”的要求應視為在整體變更折股時對是否符合《公司的法》第七十六條第二款“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或者募集的實收股本總額”規定的細化,其并不表示整體變更按照《公司的法》股份公司設立程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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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慮到整體變更時凈資產折股的特殊性,其在嚴格意義上不構成出資行為,不屬于非貨幣資產評估的范圍,且《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及《手次公開發行固票公司資產評估資料審核指引》也取消了關于評估的相關要求,目前項目實踐中絕大多數項目均履行了評估程序,主要也是因遷就中國證監會《公開發行證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編報規則》要求中介機構對發行人“改制”所涉及的評估事項進行核查并將評估報告作為申報文件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