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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7-25 2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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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目前全國許多省份都多地都設有產權交易的所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股權托管、登記、代辦轉讓等服務,因此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通過產權交易的所場內交易進行股權轉讓。當然,還有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即非新三板掛牌企業,也沒有進行股權托管,由于入產交所交易在法律法規層面并非強制性規定(國有情形除外),已因此也存在場外叫易情形。而按照上文分析,對于此種情形的非上市公司股權轉讓,并不需要辦理工商變更登記,只需公司完成股東名稱變更(記名票)或票交付(不記名票)即可。

不過需注意注意的是,根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記事項的,公司應當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的規定,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變更中因股東名稱變更而導致需修改公司章程的(實踐中有的地方規定股份公司需將股東名稱直接記載于章程上),則需要要去工商機關辦理修訂章程的備案,只是該等備案實際不登記不影響股東的權利行使。

依照《高人民發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規定,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限制高消費后,禁止其法定代表人以單位財產實施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如因私以個人財產實施相關消費行為,需向執行發院提出申請。根據相關司的法解釋規定,公司在判定生效后變更法定代表人,原法定代表人在爭議發生時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且為公司高等管理人員的,對糾紛履行應負有直接責任,應當被限制高消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