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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1-25 08:06  
保險代理公司的設立應符合以下條件:
有符合任職資格的董事長、執行董事、管理人員保險代理業的社會影響很大,代繳保險服務,保險代理工作也具有很強的技術性和**性。因此,為了保障保險代理公司的順利運營,也需要經營管理人員具備豐富的保險工作經驗和**知識。《保險法》21條要求,保險**代理機構的管理人員,應當品行良好,熟悉保險法律、行規,具有履行職責所需的經營管理能力,并在任職前取得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核準的任職資格。《保險**代理公司監管規定》第20、21條進一步明確:保險**代理機構管理人員包括保險**代理公司的總經理、副總經理或者具有相同職權的管理人員以及保險**代理公司分支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保險**代理機構擬任董事長、執行董事和管理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報經中國保監會核準:(一)大學專科以上學歷;(二)持有中國保監會規定的資格證書;(三)從事經濟工作2年以上;(四)具有履行職責所需的經營管理能力,熟悉保險法律、行規及中國保監會的相關規定;(五)誠實守信,品行良好。







保險**代理公司不得、變造、出租、出借、轉讓許可證,代繳保險,不得超范圍經營,即除了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外,從事保險代理業務不得超出被代理保險公司的業務范圍和經營區域。保險**代理公司及其從業人員在開展保險代理業務過程中,不得有諸如隱瞞或者虛構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誤導性銷售、理賠、阻礙投保人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等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或者保險公司的行為。也不得以捏造、散布事實等方式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不得以廣告、宣傳或者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擾亂保險市場秩序,不得坐扣保險傭金,不得代替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不得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保險產品作為招聘業務人員的條件,不得承諾不合理的高額回報,不得以直接或者間接發展人員的數量或者銷售業績作為從業人員計酬的主要依據等。


保險代理公司是保險市場成熟以后的產物,是保險業務發展的必然結果,是保險市場的變革與深化。在經濟發達國家,保險中介早已成為保險市場的中堅力量。國外保險公司主要精力是放在產品設計、精算和投資上,市場的推銷并非他們的重點,更多的是由保險中介機構來承擔。通俗地說,保險公司是生產產品的工廠,代繳保險服務,而保險代理公司就是銷售產品的超市。我國保險市場巨大,發展迅速,這就給保險代理公司的誕生和發展提供了良好的條件。近年來,代繳保險服務,我國中介服務發展迅猛。2005年,我國通過保險中介渠道實現的保費收入占全國保費總收入的73%,2006年已達到近80%,保險代理在保險市場中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在國家社會風險管理中發揮著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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