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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10-21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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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在損傷6個月后進行鑒定-----“適用于以損傷或后遺癥作為鑒定依據的案件,主要包括面部或體表瘢痕(含色素改變),視、聽覺功能障礙,障礙,肢體或軟組織等損傷后涉及關節功能障礙(含手、足功能),顱腦損傷后涉及智力缺損、精神障礙、大小便失禁、語言功能障礙,臟器損傷后的功能障礙。傷后間隔較長時間手術的,鑒定時間需相應的延長。

發生交通事故后怎樣做傷殘鑒定-程序如何走? 1、被鑒定人(傷者)攜帶上述資料需要親自到有資質的鑒定機構,申請道路交通事故傷殘等級、二次手術費用、誤工費用、營養期限、護理費用等相關項目的鑒定。(鑒定按項目來收費) 2、提交所有原件材料給鑒定部門人員,并交納相關鑒定費用,留下聯系方式,等待鑒定機構電話通知,預約時間,由被鑒定人家屬陪同前往鑒定機構進行鑒定。(提前約定,評時時機可行時,、2可以同時進行)
當然了在鑒定過程中可能也會存在一些意外,有的時候當事人會對鑒定結果產生質疑,和所有案件的審判一樣,如果在鑒定之后存在對結果不滿意的情況是可以向有關的機關申請重新再鑒定的,但是理由一定要充分或者有一定道理,其次就是鑒定的結果是否發生改變會對處理這個案件有不同的影響,如果對案件本身的處理沒有影響,一般不會重新鑒定,后一點就是鑒定的方式很多,但是有些確實是鑒定機關不能辦到的,這種情況下就不能再次申請鑒定了。

對鑒定結果不服怎么辦 當事人對人院委托的鑒定部門做出的鑒定意見有異議,可以申請重新鑒定,需要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院應予準許: (一)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的; (二)鑒定程序嚴重的; (三)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但對有缺陷的鑒定意見,可以通過補充鑒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則不予重新鑒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