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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2-06-06 05:07  






06年修訂后的《合伙企業法》第2條規定了合伙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第3條規定,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
通過上述法律規定,我們了解到首先法律并不禁止有限責任公司對外投資行為,公司法只是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不得成為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而合伙企業法卻明確規定了只有5類主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即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換言之,婚姻家庭咨詢服務,除了上述5類特殊主體外,法律并未禁止有限責任公司成為合伙企業的普通合伙人。


【破產程序】
1、企業被人院宣告破產;
2、人院組(裁定破產之日起五日內組建);
3、組接管破產企業;
4、組對破產企業的財產進行保管、、估價、變賣、分配,決定是否履行未履行完畢的合同,交付屬于他人的財產,追回破產企業在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個月至宣告破產至日期間內處理的財產;
5、組編制破產財產分配方案;
6、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經人院裁定后,蕪湖婚姻家庭咨詢,組根據方案清償企業債務;
7、工作結束,應當向人院報告,婚姻家庭咨詢熱線,請求終結破產程序、解散組;
8、監察、審計部門負責查明企業破產責任,對責任人給予相應行政、處罰;
9、人院終結破產程序后,組應在原破產企業登記機辦理注銷登記;
10、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一年內,發現破產企業有故意損害債權人利益的處置財產,由人院負責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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