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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2-06-08 17:11  






(1)對已經產生的遺產管理人有異議的。包括對遺囑的遺囑執行人,或者繼承人之間推選的遺產管理人,蕪湖勞動爭議咨詢,或者終局擔任遺產管理人的門或者村民會。
(2)對遲遲不能產生遺產管理人有異議的。主要包括:沒有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推選不出遺產管理人,又不愿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的;繼承人不放棄繼承,又都不愿意擔任遺產管理人的;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門或村民會不愿擔任遺產管理人,或者不同門、村民會之間對擔任遺產管理人有異議的。


《典》152條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于遺產分割前,并沒有放棄繼承的,該繼承人應當繼承的遺產轉給其繼承人,但是遺囑另有安排的除外。”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引起的轉繼承,區別于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先于被繼承人而發生的代位繼承以及遺產分割后繼承人而發生的單純的繼承。轉繼承的條件是:
(1)被轉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之前;
(2)被轉繼承人沒有放棄繼承權及喪失繼承權的情形;
(3)被轉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轉移給轉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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