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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2-08-02 05:07  





補償金是否應受法律保護?如不應保護,一方已經支付的部分是否可主張返還?傾向性觀點認為,其屬于不可強制執行的自然債務,履行與否全憑債務人的意愿,法律不加干涉。但是一旦履行,公司法務外包,將不得請求“債權人”返還,“債權人”接受的履行將不是不當得利,法律承認其保持受領給付之權利。根據傳統的理論,自然債務通常分為履行道德義務之給付、不法原因之給付、超過法定利率之給付、婚姻居間之報酬等類型。解除上述同居關系的補償金應當屬于不法原因之給付的自然債務,因為其違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規定,同時也了配偶的財產權益。基于贈與人給付原因的不合法與受贈人按受贈與的不合法原則上應確認已經給付的不得請求返還,尚未給付的不得請求支付的尺度。即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蕪湖法務外包,為解除同居關系,雙方以或者其他形式確定補償金,一方起訴要求支付該補償金的,人院不予支持;一方履行后反悔,主張返還己經支付的補償金的,人院亦不予支持。

確定接受或放棄繼承的法律效力。繼承開始前,法定繼承人放棄繼承是無效的。因為,繼承開始時到被繼承人是否有遺產,法務外包咨詢,繼承人是否生存、會不會喪失繼承權都難以預料;何況繼承開始前的繼承權尚屬期待權,而期待權是不能處分的。在審判實踐中,為承擔父母的贍養費,兄弟姐妹間有表示“父母將來的遺產我放棄,現在對父母的贍養費我也不承擔”。縱然兄弟姐妹間對此達成協議,也是無效的。因此,只有從繼承開始時到遺產處理前,對繼承作出接受或放棄的意思表示,才具有法律效力。


能否把“禁止配偶再婚”寫入遺囑作為繼承的條件?不能。立遺囑人在生前對其財產作出處分時,將配偶是否再婚作為取得其相應財產繼承權的先決條件的,該遺囑無效。
遺囑是立遺囑人在生前對其財產所作的處分或對其身后的事務所作的安排,企業法務外包,并在其時發生效力的單方民事法律行為。欲使遺囑發生法律效力,立遺囑人在訂立遺囑時不僅要符合遺囑的形式要件,而且還要保證其所立遺囑的內容不違反和法律的規定,不違公德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根據《》和《典》婚姻家庭編的規定,婚姻自由既是自然人享有的一項基本權利,又是我國婚姻法律規定的一項基本制度,自然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自主自愿決定本人的婚姻,不受其他任何人強迫與干涉。因此,如果立遺囑人在生前對其財產作出處分時,將配偶是否再婚作為取得其相應財產繼承權的先決條件,則其行為將會因限制了他人的婚姻自由,違反了有關婚姻自由的法律規定而被認定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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